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5條 法規: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季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布,並與各該地方政府網站首頁連結;如有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其補助明細亦應一併於網際網路公布。前項季報表於網際網路公布期間,自當年度公布第四季季報表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