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7條 法規:公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本法、其他法律或地方政府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辦理之。各機關所管之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信託基金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