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6條 法規:公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或代辦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受償順序如下:一、鄉(鎮、市)庫。二、縣(市)庫。三、直轄市庫。四、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