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 第7條 法規:公共債務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派員查核直轄市、縣(市)公共債務。縣政府得派員查核鄉(鎮、市)公共債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