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 第3條 法規:公共債務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公共債務之監督機關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之公共債務,由行政院監督。二、鄉(鎮、市)之公共債務,由縣政府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