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 第2條 法規:公共債務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條 公共債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