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7條 法規: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其記名者,得向原經售機關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