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法規: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