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法規: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