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法規: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0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