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稅款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以百分之六十五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縣(市)、百分之十分配鄉(鎮、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13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1-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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