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6條 法規: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本公債之各期還本付息,以第二高速公路之工程受益費全數、汽車燃料使用費、服務費為財源,扣除管理維護費後,均列入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