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47條 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三章 登記形式公債 第47條 清算銀行之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應備份留存,於財政部辦理核結後,應即將其密封保管,並註明核結文號,俟保管期限屆滿,經財政部核轉審計部同意後,辦理銷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