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三章 登記形式公債 第44條 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公債到期應付本息基金,應分撥各清算銀行。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除比照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本息開付日,撥入公債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