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43條 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三章 登記形式公債 第43條 登記形式公債存摺之印製、換發、註銷,與登記資料之處理、保管,及公債之還本付息、轉讓、繼承、贈與、繳存準備、法院提存、信託公示、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記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