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5條 法規: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本公債買回或調換前,由財政部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一、買回或調換總額、形式、期別及償還期限。二、投標人資格、最低與最高投標額及投標單位。三、投標方式、地點、起訖時間及開標之地點、日期及時間。四、得標人付款或取款方式及公債繳回或調換方式。五、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