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收費。但非採媒體查調而採紙本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一、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其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