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二章 資格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其已取得者,喪失其促參專業人員資格:一、辦理促參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二、辦理促參業務違反法令而受申誡以外之懲戒(處)處分確定。符合前項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