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項:一、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二、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三、專業人員之訓練。四、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督導及考核。五、申訴之處理。六、其他相關事項。主辦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宜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為之。前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