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1-1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相關法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 第51-1條 主辦機關應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第一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標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