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9條 法規: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9條 在禁建、限建範圍內建築或設置中之建築物、廣告物或其他障礙物,於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後,應即停止施工,並進行必要之安全措施。在限建範圍內者,並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