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7條 法規: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7條 主辦機關應定期檢討禁建、限建之必要性;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其禁建、限建之原因變更或消滅者,應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程序辦理變更、撤銷或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