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5條 法規: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5條 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應由主辦機關依該建設之特性、興建及營運安全、土地使用狀況,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會勘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