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限建,指未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許可,不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廣告物之設置。
三、障礙物之設置。
前項許可,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會商主辦機關辦理;必要時主辦機關並得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採取必要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