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4條 法規: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限建,指未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許可,不得為下列之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廣告物之設置。三、障礙物之設置。前項許可,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會商主辦機關辦理;必要時主辦機關並得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採取必要補救措施。 本條定義的名詞 限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