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3條 法規: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禁建,指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廣告物之設置。三、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妨礙重大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之障礙物之設置。 本條定義的名詞 禁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