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10條 法規: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10條 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後,違反本辦法建造或設置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者,由主辦機關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