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法規: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6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任務,得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目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