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法規: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5條 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標的,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前,因履行投資契約或接管營運標的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或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