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法規: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13條 終止接管營運後,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標的之財產進行結算,製作結算報告書,並經會計師簽證。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前項結算報告書及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應移交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將前二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