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法規: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11條 主辦機關接管營運設施之一部者,就該接管部分與未受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接管人與民間機構協議。前項協議不成由主辦機關裁決之。民間機構如不服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