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4條 法規: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二章 澳門航空企業之適用 第4條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定之收入,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檢附載運客貨收入清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