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二章 個案請求 › 第一節 提出個案請求 第11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出請求之機關。前項提出請求之機關依締約他方回復要求之補充說明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