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二章 個案請求 › 第一節 提出個案請求 第10條 我國主管機關為實施租稅協定之規定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準用第八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