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41條 法規: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三章 盡職審查 › 第四節 既有實體帳戶審查 第41條 既有實體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未逾二十五萬美元者,無須進行帳戶之審查、辨識或申報。既有實體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其後任一曆年度之末日帳戶總餘額或價值逾二十五萬美元者,應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