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二章 名詞定義 › 第一節 一般定義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實體,指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夥、信託、基金會或團體。本辦法所稱關係實體,指一實體控制另一實體或兩實體由相同之人控制,該兩實體互為關係實體。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之兩投資實體,如由相同之人管理,且由該人為該等投資實體履行盡職審查義務,該兩實體得認屬關係實體。前項所稱控制,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實體之表決權及價值超過百分之五十。 本條定義的名詞 實體 關係實體 控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