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32條 法規: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二章 名詞定義 › 第六節 其他定義 第32條 本辦法所稱證明文據,指下列任一文件:一、政府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二、政府機關核發載有個人姓名且作為辨識身分使用之有效身分證明。三、政府機關核發載有實體名稱及其位於居住地或組織設立地之主要辦公室地址之文件。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第三方信用報告、申請破產文件或證券監管機關出具之報告。 本條定義的名詞 證明文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