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24條 法規: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二章 名詞定義 › 第五節 應申報帳戶 第24條 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帳戶,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金融帳戶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應申報帳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