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8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第8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考核之細目,由各機構視職務性質之需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