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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核之細目,由各機構視職務性質之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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