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考核之細目,由各機構視職務性質之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