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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
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規程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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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向納稅義務人調查或詢問,對於有關財產之價格無法評價時,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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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各項稅捐之復查案作,設復查委員會。
第2條
復查委員會委員以左列人員充任之:一、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並兼任主任委員。二、有關單位主管。三、機關首長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九人…
第3條
復查委員會對於復查案件,應依有關稅法規定程序辦理。
第4條
復查委員會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應將各委員不同意見詳細…
第5條
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向納稅義務人調查或詢問,對於有關財產之價格無法評價時,得委託專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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