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復查委員會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應將各委員不同意見詳細列入紀錄,並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