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法規: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2條 復查委員會委員以左列人員充任之:一、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並兼任主任委員。二、有關單位主管。三、機關首長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九人。機關首長得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並得指定本機關有關人員處理復查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