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 第2條財政部關稅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徵免關稅之核辦、核轉事項。二、關於關稅稅則之研修建議事項。三、關於私…
- 第3條本局設徵課處、稅則處、查緝處、驗估處、保稅退稅處、海務處、資料處理處及法制室,得分科辦事,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驗估處、…
- 第5條本局為稽徵關稅及執行關務需要,得報經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於國內必要地區設置關稅局。前項關稅局,依其業務之繁簡,分為一、…
- 第6條本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總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 第7條本局置研究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
- 第8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
- 第9條本局設會計室及統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各置副主任一人…
- 第10條本局設督察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
- 第10-1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 第11條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
- 第11-1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