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本局置研究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
- 第8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
- 第9條本局設會計室及統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各置副主任一人…
- 第10條本局設督察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
- 第10-1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關務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 第11條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
- 第12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 第1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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