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 第2條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一、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二、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
- 第3條本署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4條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 第5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 第6條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
- 第7條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人事室所需工…
- 第8條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 第9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10條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三、…
- 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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