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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財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法規:
財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
公開
儀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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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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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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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財政人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財政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業務有特殊貢獻或具有特殊功績。二、對有關財政學…
第3條
財政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或單位…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頒給之。
第5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第9條
獲頒本獎章人員事後如發現有與請頒事實不符情事,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其程序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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