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 第2條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事項。二、關於中…
- 第3條本署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4條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 第5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 第6條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 第7條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8條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 第9條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10條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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