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不動產撥用、廢止撥用、借用之處理。
二、國有不動產以外財產移撥之處理。
三、國有辦公廳舍之調配。
四、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問題之處理。
五、組織調整國有財產移交之處理。
六、國有公用財產用途變更之處理。
七、國有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報告之撰擬。
八、中央機關宿舍之督導及相關興建計畫之協助審議。
九、國有不動產撥用、借用及宿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
十、其他有關公用財產管理事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