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5條 法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5條 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